财新传媒启动全面收费,在普遍免费提供内容资讯的当下能胜出吗?
谢谢邀请。我认为在当下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往免费知识带来的弊端日益显现,需要对这些知识内容进行筛选整合,形成一整套专业完整的知识链,让知识更专业,让内容更优质。当然,普通免费内容资讯平台在短时间还是占有很大优势的,第一大众化的用户,第二规模化的流量,财新传媒当下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吸引更多的用户?无非以下几点,第一专业的知识体系,这是符合各行业专业人士的需求:第二内容的优质性和多样性,可以让更多用需求的人群去接受并且持续关注;第三如何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如何让收费体系下内容不被流失。
财新传媒此次启动全面收费,将是知识体系创新的一次勇敢的尝试,虽然是社会知识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如何在目前免费内容资讯火爆的形势下走出一条专业体系之路,我觉得眼下还是任重而道远啊!知识就是财富,但是财富却不能让知识绽放出它有特有的魅力!所以,我希望财新传媒此次的创新之举,不要只关注资本的投入,而是要将眼光放在知识的本质上,保护更多的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让知识变得不再廉价和平庸。
如何看待美团支付遭举报这件事?
根据央行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来了,什么叫“支付业务”,如果美团确做了支付业务则难逃“法网”,但如果是我们可能搞错了央行所理解的“支付业务”内涵以至于作出错误的理解呢?
在我国,原则上只有银行才有支付结算的持牌业务,无牌照不得开展支付业务,显然这原来是个常识。然而支付宝等宝宝们横空出世后,实际上用支付宝的一个通用银行账户就扮演起了“银联”的清算业务,且办得风生水起,央妈看着自己的嫡系和庶出两娃,不得已给庶出的宝宝们一张准生证,磨难也自此开始。
财新网发表评论认为“用户在美团上购买商家的服务,一直以来的资金流向都是‘用户-美团-商家’。而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判定,则主要看是否在交易双方中起到了资金转移的作用,美团发挥的正是第三方支付的作用”(资金流向),同时美团“还有账户余额这一选项,用户可以通过绑定银行卡、设置支付密码、充值、提现,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美团平台上的服务……并有账面上的资金沉淀”(资金沉淀),因此,“美团支付的资金流向、沉淀资金等产品特征已符合第三方支付业务之特征,但公司并无牌照”。
除了财新网认定美团涉嫌构成无证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观点,其他相关网络评论中和无证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的关键词还包括“代收代付”等,即平台扮演了资金转移的中介组织角色。那么,该类关键词,如“资金流向”、“沉淀资金”和“代收代付的中介组织”是否足以描述出第三方支付的主要法律特征了呢?是不是说只要存在‘用户-美团-商家’这一资金流向和资金转移内容,就能认定平台就是在做第三方支付业务,就一定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呢?M律认为不对,M律理解上述特征只是第三方支付的表象和形式特征,而第三方支付的最实质性特征,或者说前提要件并不在此,先来看一张图。
由图可知,黄底阴影部分其实就是第三方平台支付帐户(“支付账户”和“银行帐户”都是专有名词),第三方支付实际是平台在银行开立的总支付账户(此处的总支付账户实际上就是平台的银行账户),在这个总支付账户上,平台经收款方(商户)和付款方(消费者)申请,为他们两者开设了子支付账户(不同于银行账户),因此消费者的支付账户可以向商户的支付账户付款。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个支付结算流程只能发生在平台的总支付账户体系之内,而不能突破总支付账户,直接向银行进行资金结算。一旦突破,就不符合“支付服务”的法律定义,也就不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和***收单等,因网络平台一般使用网络支付,故后两者隐去不谈。进一步,网络支付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这段定义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特征就是“为收付款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银行或者其它任何主体,或者说混合了支付机构和银行两类主体。这就完全决定了支付服务只能发生在支付账户之间,而不能是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
所以,我们不妨再看一下上图,如果按照“消费者银行账户-平台银行账户-商户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向,即在平台电商模式下,如果平台先行代收消费者付款,等帐期届满(具体有平台制定的结算期)后,再行支付给商户,并收取部分[_a***_]或提成,这虽然完全符合财新网所定义的第三方支付特征,即‘用户-美团-商家’资金转移的中介活动,但实际上,这种资金转移行为因为并非完全发生在“支付账户”之间,而是介入了银行帐户的活动。所以实质上并不是平台在履行支付结算工作,而是银行在履行,这种情况下,平台根本无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其实,这种资金转移,从法律角度来看,只需要运用简单的委托代理规则就可以解决,即商户委托平台代为向消费者收款,当然,凭什么商户不自己去收而“被迫”要平台代收,这是一个商业模式问题,我相信商户只能这么接受这种平台规则,游戏就是这么玩的。可以再举一例,大型商超和平台电商具有类似的地方,商超供应商会以超市代销的模式入驻超市,超市收取消费者货款后一般都要在一个月后和供应商结算,难道在这种模式下,超市也扮演了代收代付的第三方支付特征,也需要支付业务许可证,当然就不是了。当然,如果超市发行预付卡,如联华超市卡,消费者在联商超市内购买特定商品,如特定柜台鞋子时,是要先付款的,如果消费者用联华超市卡直接刷,那就一定要求联华超市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为这就是种预付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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